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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地方税务局: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
发布时间:2010年5月24日  新闻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经研究,现就办理房地产过户涉税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交易后,交易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办理涉税事项。代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交易当事人的委托书。

  二、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时,经交易双方协商,卖方可代收代缴买方应缴的契税、印花税。

  自开票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自行办理房地产过户涉税事项时,可通过我局网报系统及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代缴买方的税款,并凭房产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所属分局的办税服务厅打印相应的完契税完税证或印花税电子转账税收完税证。不再打印纸质房地产税收证明书。

  三、纳税人完税后又取消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须在原交易协议上签署“撤销此交易”的字样,并盖手印(单位须签章)确认,同时提供原房产证(撤销土地交易时须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原办理窗口申请办理退回相应税款(不含印花税)的手续。自开票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自行办理房地产过户涉税事项后申请退税的,由所属分局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理。

  办理退税时,办理窗口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方可受理。未提供原房产证件原件的不予受理。办理窗口在退税单上作初审意见,报所属分局复核(不超过5个工作日),再由市局计财处签署意见(不超过3个工作日),即可将退税单送交国库退税。

  办理退税手续前,各窗口单位负责人须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电子系统中“其他业务——房地产交易作废”模块做相应的作废交易操作。

  四、各办税服务厅、建安分局三所自行组织保管房地产过户征管档案,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档案移交市局档案室集中保管。

  五、纳税人虚报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事项(除销售新建房合同结算误差外)造成少缴税款的,一经查实,除补征交易双方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由窗口单位按偷税对交易双方当事人处以少缴税款5倍的罚款。

  六、关于交易日期的确认问题

  1.法院委托拍卖房地产,经拍卖成交确认后,再由法院裁定过户的,纳税人申报的交易日期以裁定书上的落款日期为准。 2.土地交易过户的,纳税人申报的交易日期以国土环境部门出具的办税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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