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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6月23日  新闻来源:海口晚报
   


    内容摘要: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

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公共租赁住房

  指导意见

  据新华网消息 上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

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

,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

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

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

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

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拖

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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